按照《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规定,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。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,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、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,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按照规定,符合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,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,应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,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对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、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。